(2017)桂0802执1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韦杰峰、覃余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杰峰,覃余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1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杰峰,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覃余锋,男,1963年6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覃余锋有银行存款并已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覃余锋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北信用社90×××09账户内的已被本院冻结的存款人民币1759666.24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温新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肖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