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民终3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汪效东、宋四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效东,宋四好,夏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38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效东,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医生,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所,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四好,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玉香,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上诉人汪效东因与被上诉人宋四好、被上诉人夏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4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汪效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其起诉状载明的被告为宋四好、夏玉香二人,但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未将夏玉香作为被告列明,现汪效东就该节事实亦提起上诉。经查阅一审法院向本院移送的一审卷宗,卷宗中未有汪效东撤回对夏玉香起诉的书面申请,一审开庭笔录中也未有汪效东撤回对夏玉香起诉的口头申请。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遗漏了案件另一被告夏玉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4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预收汪效东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养俊审判员  王政文审判员  栾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丛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