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登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287号罪犯陈登卫,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巫山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登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登卫等人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81624元,按比例发还给各被害人。追缴被告人陈登卫等人摩托车五辆分别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9日入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4年5月20日、2015年10月20日分别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1340号、(2015)三刑执字第29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和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1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累积考核分2086分。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登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登卫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涌 泉审判员 王 建 芬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