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098号原告: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寨子山路与康庭街交界处南端。法定代表人:李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智,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0号水资源科技大厦一楼西区。法定代表人:周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7元,由原告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善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