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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金信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乌云色汉、乌日娜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金信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乌云色汉,乌日娜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1157号原告:呼伦贝尔金信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陈巴尔虎旗巴尔虎新天地10号门市。法定代表人:乌日根图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刚,男,该公司职工。被告:乌云色汉,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乌日娜,女,1962年4月2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呼伦贝尔金信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乌云色汉、乌日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呼伦贝尔金信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相关证据有待调取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金信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桂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