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3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元萍与王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元萍,王守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3民初331号原告:周元萍,女,生于1955年6月30日,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王守春,男,生于1967年2月12日,住四川省茂县。周元萍诉王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周元萍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元萍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元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919.00元,由周元萍负担。审判员 周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云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