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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行审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平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平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821行审376号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平南县平南镇环城路235号。法定代表人唐真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峰,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平南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住平南县。委托代理人吴刘胜,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平南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监察员,住平南县。被执行人平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所在地址平南县平南镇城湖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柱,该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2625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内容为,强制被执行人平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缴纳非法占用土地罚款14865.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平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已于2017年8月15日缴清上述非法占用土地罚款14865.50元,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已自动��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平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2625063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强审判员 李 馨审判员 黄仲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永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