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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唐胤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唐胤淇,吴恩家,黄光海,罗坛满,黄建,罗招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奥奇丽路12号一层商铺、二层办公用房。代表人庞继辉,行长。被执行人唐胤淇,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吴恩家,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黄光海,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罗坛满,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黄建,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罗招贤,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唐胤淇、吴恩家、黄光海、罗坛满、黄建、罗招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唐胤淇、吴恩家、黄光海、罗坛满、黄建、罗招贤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发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