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临汾市金鑫煤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汾市金鑫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民催9号申请人:临汾市金鑫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魏村镇吴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2113137804A。法定代表人:李云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临汾市金鑫煤化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2016年11月29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汇票号码为:3130005140750478,票面金额:30万元,到期日:2017年5月28日,出票人:江西华益轮胎有限公司,收款人:南昌赫华实业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汾市金鑫煤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临汾市金鑫煤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春荣审判员 涂克洪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理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