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执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杜岗与张建伟、王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岗,张建伟,王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2658号申请执行人:杜岗,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张建伟,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王小玲,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岗与被执行人张建伟、王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2017)宁0104民初53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杜岗借款本金123万元及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的利息14.924万元,以及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172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6418元,以上共计14181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建伟、王小玲名下价值1418172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孙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明星书 记 员 张天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