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淑敏与武殿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淑敏,武殿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620号原告:武淑敏,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殿伟,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会升,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武淑敏与被告武殿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武淑敏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淑敏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殿伟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淑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淑敏负担。审 判 长 陆珊珊人民陪审员 李会梅人民陪审员 郭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小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