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9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淑敏与武殿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淑敏,武殿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620号原告:武淑敏,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殿伟,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会升,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武淑敏与被告武殿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武淑敏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淑敏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殿伟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淑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淑敏负担。审 判 长  陆珊珊人民陪审员  李会梅人民陪审员  郭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小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