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范东高诉张孝成、龙瑞丽、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东高,张孝成,龙瑞丽,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654号原告:范东高,男,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元华,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孝成,男,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龙瑞丽,女,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652号北侧会溪桥7组综合楼3-6层。负责人:荣利,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东高诉被告张孝成、龙瑞丽、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东高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东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东高负担。审判员 祁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