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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全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全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767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金紫街118号2单元7-3号,组织机构代码68620808-3。法定代表人:张书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燕,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刘全芬,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全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雪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