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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546马汉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汉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刑初546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汉章,男,1973年11月21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刘桥社区*组***号(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汉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汉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7日晚,被告人马汉章在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刘桥社区七组102号家中吃晚饭,期间饮酒。当日21时许,被告人马汉章驾驶苏F×××××小型轿车从刘桥镇捷瑞阀门有限公司出发沿沈海高速公路辅路、江通线向兴仁镇南通北高速出口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江通线9公里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汉章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2mg/100ml。被告人马汉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汉章在庭审时并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的证言,物证照片:苏F×××××小型轿车,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驾驶人查询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及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视听资料,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以及被告人马汉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汉章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汉章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汉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邰 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振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