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韩剑波与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剑波,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聚力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02行初56号原告韩剑波,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彭林东,局长。委托代理人谢春峰,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山东省聚力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善永,总经理。原告韩剑波与被告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山东省聚力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予以立案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 超审判员 赵兴海审判员 刘 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