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贾超与卓上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超,卓上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2591号原告:贾超,女,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4********,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市民族中学***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上尧,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1********,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市政府统建房*栋***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若彬,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原告贾超与被告卓上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贾超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超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贾超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向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辰,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