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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贾超与卓上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超,卓上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2591号原告:贾超,女,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4********,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市民族中学***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上尧,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1********,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市政府统建房*栋***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若彬,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原告贾超与被告卓上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贾超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超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贾超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向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辰,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