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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州华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华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04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商事庭。被执行人:广州华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525号201房。法定代表人:梁芳妹,公司经理。关于广州华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2民终2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承担(2016)粤0112民初3526号案案件受理费12049元。因广州华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275.4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20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小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