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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1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汨罗市清泉花岗岩装饰材料厂与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清泉花岗岩装饰材料厂,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0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汨罗市清泉花岗岩装饰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吴锡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伟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汨罗市清泉花岗岩装饰材料厂与被执行人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73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财产信息,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处的应收工程款145708元,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