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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6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莫善麟、石生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善麟,石生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97号申请执行人莫善麟,男,1993年10月17日出生,侗族,住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石生望,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侗族,住所地三江侗族自治县。莫善麟与石生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6民初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生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莫善麟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石生望归还借款505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生望在农行三江县支行和三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两个开户账号裁定予以冻结,目前,无款汇入,账号余额仍为871元和89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石生望有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石生望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莫善麟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石生望有财产可��执行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石生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莫善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6民初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民书审判员  覃 园审判员  罗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荣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