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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小荣与葛薄荣、熊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荣,葛薄荣,熊代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杨小荣,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葛薄荣,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西乡县。被执行人:熊代斌,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杨小荣与被执行人葛薄荣、熊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小荣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及(2013)西执字第0029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葛薄荣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熊代斌对此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该案中,本院向葛薄荣、熊代斌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其当即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葛薄荣外出,无确切地址。葛薄荣在银行仅有存款1299.62元。葛薄荣在工商管理部门无注册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葛薄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熊代斌给杨小荣偿还了借款本金30000元。杨小荣与熊代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剩余借款本金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葛薄荣偿还。熊代斌对此义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葛薄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小荣同意对未受偿的借款本金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葛薄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武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