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4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玉与吴江市双塔四星金属铸件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吴江市双塔四星金属铸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438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男,1998年10月4日生,彝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执行人:吴江市双塔四星金属铸件厂,住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双塔桥村。投资人:薄阿四,厂长。申请执行人陈玉与被执行人吴江市双塔四星金属铸件厂工伤待遇争议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17]第01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湖经济区创立路的房地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案外人吴江市恒达铝型材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裁定驳回执行异议请求。案外人不服裁定,已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中。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司法查控材料、执行决定书、(2017)苏0509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2017)苏0509民初7334号审理卷宗材料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就本院准备处理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相关规定,不能处置相关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江劳人仲案字[2017]第011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李荣胜审 判 员 王进前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