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诉刘德冬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892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刘德冬,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XX公司职工,户籍地山东省郯城县,现暂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已释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德冬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6)沪0112刑初127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德冬无罪。判决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正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刑初12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星代理审判员 于 鹏审 判 员 王晓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苒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