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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4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伟、陆秀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陆秀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4执124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陆秀练,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本院在执行赵伟与陆秀练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7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7)桂0804执12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