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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6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潍坊瑞达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潍坊瑞达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6501号原告: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XXX号XXX幢4部位三层333室。法定代表人:谭丽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谦,上海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琼,上海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瑞达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法定代表人:刘国良。原告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潍坊瑞达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文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