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永兴支行、李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永兴支行,李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永兴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X11866248R。法定代表人:吴孟嫩,行长。被执行人:李枫,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本院在执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永兴支行与李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枫名下有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峰路X号高佳苑一期X楼X单元房产,但该房产已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所首先查封;另经本院向银行、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他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枫名下虽有房产,但已被他院所受理的他案所首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需等待他案的处理结果,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他院申请,或由他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