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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胡玉兰与张保申、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兰,张保申,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2468号原告:胡玉兰,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丕勇,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系原告之弟弟。被告:张保申,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59号山东金融超市11层。负担代表人:陈长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兰与被告张保申、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胡玉兰承担。审判员  袁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灵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