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19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叶娟、吴进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娟,吴进兴,庄燕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19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娟,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吴进兴,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庄燕清,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9366号申请执行人叶娟与被执行人吴进兴、庄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本金1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庄燕清提出每月缴纳3000元至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该还款方案。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明辉审 判 员 王 及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秋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