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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366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366之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郭某某、阎某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了白某某名下的小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郭某某、阎某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工资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