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2366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366之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郭某某、阎某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了白某某名下的小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郭某某、阎某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工资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