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志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志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795号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627509009。法定代表人:唐志勇,总经理。被告:汪志民,男,195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志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