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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万根才、万宝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根才,万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根才,男,汉族,1964年1月3日出生,住阜城县,。被执行人:万宝义,男,汉族,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阜城县,。申请执行人万根才申请执行万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万根才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万宝义名下位于北京市××家园××楼××单元××室房屋一处,查封万宝义名下京N×××××汽车一辆。因所查封房屋系轮候查封,车辆现不知下落,也没有实际控制,以上财产无法进行评估、拍卖。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万宝义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强人民陪审员  陈亮亮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昌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