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9123-9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顺德区哥顿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顺德区哥顿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9123-917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哥顿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大道中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X。法定代表人:冯永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哥顿酒店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四十八件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上述48件案,原告已全额预交受理费每案50元,因案件撤诉,每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长磊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人民陪审员 林炜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素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