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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5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书党、谢红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杨书党,谢红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138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负责人:李明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铂原,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杨书党,男,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谢红梅,女,汉族,住泰兴市。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书党、谢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负担。主审法官  殷月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唐 胜书 记 员  王若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