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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罗春华与韩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春华,韩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585号申请执行人罗春华,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韩雨,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罗春华与韩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湘1202民初2059号民事调解:被执行人韩雨分四次向申请执行人罗春华偿还借款200000元(其中2016年8月6日前偿还50000元,2016年9月6日前偿还50000元,2016年10月6日前偿还50000元,2016年11月6日前偿还5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被执行人韩雨承担。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罗春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韩雨暂无财产适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