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3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丞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丞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3刑初14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丞檑,男,1996年8月27日出生,云南省通海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业职业,家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2日被通海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7]第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丞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师晓霞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丞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9日23时40分,被告人黄丞檑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F×××××号的小型越野客车沿通海县秀山街道礼乐东路某向东行驶,当行驶至礼乐路“巴国渔夫”饭店时,与王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龙某等人受伤,两车及王某、龙某随身物品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丞檑驾车逃离现场,在礼乐路段“杨俊皮肤科”门口被查获。民警依法提取黄丞檑血样并送检。经检验,送检的黄丞檑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01.31mg/100ml血,黄丞檑驾车时已达醉酒状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丞檑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丞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醉酒驾驶机动车之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丞檑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丞檑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及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丞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 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