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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6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仕香与张从忠、胶州市秀美农副产品加工厂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仕香,张从忠,胶州市秀美农副产品加工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468号原告:张仕香,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英,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从忠,男,汉族,住黄岛区。被告:胶州市秀美农副产品加工厂,住所地:胶州市郭家庄村。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9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仕香与被告张从忠、胶州市秀美农副产品加工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仕香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从忠、胶州市秀美农副产品加工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仕香撤回对被告张从忠、胶州市秀美农副产品加工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培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