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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明支行与胡蓉、蒋英、胡协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明支行,胡蓉,蒋英,胡协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519号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明支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702198706150326。负责人:曾荣锦,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胡蓉,女,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江新区。被申请人:蒋英,女,196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胡协宾,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明支行与被申请人胡蓉、蒋英、胡协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明支行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胡蓉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江新区赞贤路××号××室(房产证编号:赣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明支行以该行自有财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蓉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江新区赞贤路××号××室(房产证编号:赣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薛春娟审判员  郭 澎审判员  吴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荣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