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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良勇与林忠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良勇,林忠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3043号原告:黄良勇,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林忠三,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良勇与被告林忠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良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良勇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黄良勇负担。审 判 长  虞成哲人民陪审员  周婵芝人民陪审员  金新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怡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