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良勇与林忠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良勇,林忠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3043号原告:黄良勇,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林忠三,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良勇与被告林忠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良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良勇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黄良勇负担。审 判 长 虞成哲人民陪审员 周婵芝人民陪审员 金新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怡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