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8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8299汝辉与杨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辉,杨君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299号原告:汝辉,男,198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明,江阴市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君良,男,1975年9月12日生,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汝辉与被告杨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汝辉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汝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汝辉已预交),由汝辉负担。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