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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刑更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胡孝辉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孝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刑更140号罪犯胡孝辉,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小学文化,现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资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孝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10)川刑复字第59号刑事裁定,核准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资刑初字第23号判决。在刑罚执行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川刑执字第100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胡孝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川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将胡孝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33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于2017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认为罪犯胡孝辉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供了综合评审鉴定、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孝辉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法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累计获得5个表扬。同时查明,罪犯胡孝辉于2015年3月获行政表扬一次。财产刑判项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该犯减刑综合材料、全区全体民警关于对该犯提请减刑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自我总结、改造计划、犯罪小组历次评审评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台账记录、监狱历年评审鉴定表、改造奖励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孝辉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孝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2年11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伯梅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茳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