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17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索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南京墨安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墨安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7497号原告:索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SANJOYOSHIHIRO(三條世志博),董事长。被告:南京墨安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原告索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墨安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索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索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索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伟民审 判 员 陈 钰人民陪审员 戴正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