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2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五河县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景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3006号原告:五河县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绵永,经理。被告:丁景军,男,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五河县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凡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