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嘉鑫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威海天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天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嘉鑫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威海天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天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39号原告:石家庄嘉鑫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联邦名都B座2806。法定代表人:李景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复荣,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天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技区海滨南路15-19号。法定代表人:赵宇波,董事长。被告:威海天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银滩齐城银滩生活区67号,现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银滩宫家庄北海韵豪庭5号楼。代表人:赵宇波,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密,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家庄嘉鑫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天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天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家庄嘉鑫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嘉鑫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嘉鑫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嘉鑫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现章人民陪审员 吕少波人民陪审员 宋吉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银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