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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全东烈与曹永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东烈,曹永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全东烈,男,朝鲜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曹永大(CHOYOUNGDEA),男,大韩民国公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东烈与被执行人曹永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延中民三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被执行人曹永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内的存款、不动产登记、股权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末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5月10日,本院经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曹永大的最后一次出入境记录显示为2016年8月24日出境,即被执行人曹永大于2016年8月24日从我国出境后再无入境我国境内记录。2017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7)吉24执恢24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曹永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人全东烈对本院财产调查和出入境记录查询的结果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曹永大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全东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已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朴龙哲审判员  崔永燮审判员  金春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