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与刘俊杰、邹雪红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刘俊杰,邹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9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曲顺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俊杰,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邹雪红,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俊杰、邹雪红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