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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与刘俊杰、邹雪红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刘俊杰,邹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9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曲顺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俊杰,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邹雪红,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俊杰、邹雪红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