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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5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汉良与马大五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良,马大五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5274号原告:陈汉良,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委托代理人:欧阳贤,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大五代,男,回族,1979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青海省化隆县,上述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将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振明路119号房屋(公明街道建设东路广雅花园2栋105号房屋)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自2017年5月21日至实际向原告返还涉案房屋之日止,按每月440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暂计至2017年5月31日为1561.29元);3、判令被告承担占用涉案房屋期间的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用等有关费用;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撤掉对水电费的诉求,将物业管理费变更为有线电视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贤、被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2年5月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租房合同书》,约定原告将公明街道振明路119号出租给被告,该地址双方确认就是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建设路广雅花园2栋105房,原告持有该房的房屋证明书,双方约定2012年5月20日至2014年5月20日每月租金4000元,2014年5月20日以后每月租金4400元。每月租金在当月5日前交给原告,被告无故逾期不交,原告有权无条件收回房屋。租期自2012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20日,租期结束后,如被告需继续租用可以优先安排,租金另定。被告当庭主张签订合同时原告收取100000元喝茶费,双方口头约定5年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承租,而且合同明确约定被告需继续租用要优先安排故要求继续租用该房屋。原告确认签订合同时收取被告支付的100000元,但主张该款项的性质是房屋装修转让费,双方并没有约定5年合同到期后继续出租给被告,而且合同约定被告续租是优先安排,现涉案房屋并非由原告再行出租,而是收回自用,故要求收回房屋。另查明,被告确认应向原告每月支付租金、卫生费、有线电视费共计4478元,但自2017年5月21日起因原告拒收而未支付,但于2017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原告确认收取该款项。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本案中被告承租涉案房屋的期限已于2017年5月20日届满,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涉案房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期限届满仍然可以继续租用,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被告继续承租涉案房屋,而合同中的约定也仅表明在原告继续出租涉案房屋的情况下被告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该约定并不具有单方形成新合同的效力,被告如需使用涉案房屋必须与原告重新达成协议,现被告与原告未就续租的问题重新达成协议,故被告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支付房屋占用费,本院认为,虽然合同到期,但被告未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那么被告在合同到期后仍然使用涉案房屋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因被告于2017年8月5日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根据核算,该数额已经超过一审辩论终结前被告应付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卫生费、有线电视费等款项,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卫生费及有线电视费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若被告搬离前存在未足额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卫生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的情形原告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大五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振明路119号房(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建设路广雅花园2栋105房),将房屋返还给原告陈汉良;二、驳回原告陈汉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蓉(兼)书记员 江 伟 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