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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某门市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门市,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某门市。经营者李某某,系该门市负责人。被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某门市与被执行人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5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880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1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案外人马某某自愿提供担保,被执行人当庭兑付19819元,于2017年6月1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7年8月1日偿还10000元,于2017年12月1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8年6月1日前偿还剩余30000元,案件受理费1010元、执行费123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8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志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