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孙海洋与刘永平、龚莉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洋,刘永平,龚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819号申请执行人:孙海洋,男,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刘永平,男,1962年5月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龚莉萍,女,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现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执28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新海审判员 雷书生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秉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