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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腾飞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腾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291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腾飞,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回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许腾飞到民权县公安局绿洲派出所投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腾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永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腾飞及其辩护人王政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7日晚21时许,在民权县工农路西段“重点超市”门口,被告人许腾飞与罗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引起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许腾飞用菜刀将罗某左前臂砍伤。经法医鉴定,罗某左前臂之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许腾飞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腾飞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王政道的辩护意见,被害人罗某在此次事件中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许腾飞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许腾飞系初犯、偶犯。建议在三年以下量刑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7日晚21时许,在民权县工农路西段“重点超市”门口,被告人许腾飞与罗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引起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许腾飞用菜刀将罗某左前臂砍伤。经法医鉴定,罗某左前臂之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许腾飞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7日晚上9时许,其和罗某、刘某、崔某、潘某等人在民权县重点高中门口的“重点超市”吃饭喝酒,其喝多了。因为一次性杯子的事情,与罗某发生争吵。其从旁边一骑三轮车卖小吃的摊位拿了一把菜刀,将罗某左前臂砍伤了。刘某和其他人将其按在地上,其挣脱后往东跑了,将菜刀扔进垃圾堆里。对罗某的伤情鉴定没有异议。2、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7日晚上9时许,其和许腾飞、刘某、崔某等人在重点超市吃饭喝酒。因为从许腾飞小吃店里拿了一次性杯子的事,其和许腾飞发生了争吵,不知道许腾飞从哪里拿了一把菜刀把其左前臂砍伤了。刘某和潘某等人把许腾飞拉住,崔某骑摩托车将其送到民权县中医院,后其又转院至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7日晚9时许,其与许腾飞、罗某、刘某等人在重点超市吃饭喝酒,许腾飞与罗某因为一次性杯子和100块钱的事情发生争吵,其想着都认识,不会出什么事,就回家了。后崔某打电话说许腾飞将罗某砍伤了,其到民权县中医院后,将罗某送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4、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7日晚上9时许,其与许腾飞、罗某、刘某等人在重点超市门口吃饭喝酒,不知因为什么许腾飞与罗某吵了起来,其没太注意许腾飞手里拿了什么,看见罗某用右手捂住胳膊,流血了。刘某等人把许腾飞按在地上,崔某骑车将罗某送医院了。5、证人崔某、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7日晚上9时许,与许腾飞、罗某、刘某、潘某、张某等人在重点超市门口吃饭喝酒,许腾飞与罗某因为从许腾飞小吃店拿一次性杯子的事情发生争吵,许腾飞用菜刀将罗某左前臂砍伤。崔某将罗某送到民权县中医院。6、法医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罗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7、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8、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许腾飞将作案用的菜刀扔至重点高中东侧路北垃圾堆里,因距离作案时间较长,现场变动太大,公安机关没有找到凶器。9、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许腾飞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确实,充分,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腾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腾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腾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海涛审 判 员  孙 尚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自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