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旭海与被执行人大庆市盛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海,大庆市盛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李旭海,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大庆市盛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旭海与被执行人大庆市盛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黑0691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市盛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李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