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谢伟与重庆晟沣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重庆晟沣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1916号原告:谢伟,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熊文伟,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晟沣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金竹村便民服务中心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4827898E。法定代表人:XX。原告谢伟与被告重庆晟沣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谢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霍袁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晶 微信公众号“”